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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住宅建设明确指标 住宅层高不得超过三米


发布日期:2008-11-19  信息来源:壹房网新闻

  《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(草案)》昨起向市民征集意见,该《规定》对用地、楼层高度、楼距等均做出明确要求。

 

  居住用地

  最小不低于8000平方米

  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。但对于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,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;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(如市政公用、公益设施等),不宜扩大、合并实施的;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等情况的,允许低于8000平方米。

  该《规定》称,经批准的开发项目,在项目用地内,无偿提供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、绿地、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,在符合交通、景观等规定前提下,可按规增加建筑面积,但增加的建面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面的20%。

  此外,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,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。

  住宅的层高不超过3米;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、休闲廊、绿化景点、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,不低于4.2米;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、起居室(厅)时,其1/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.2米。

  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.5米;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5.1米,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.8米;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、大型商场、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9.0米。

  《规定》还要求,阳台、入户花园、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%。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.4米。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.4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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